(2017)鲁01行终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韩明霞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行终274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韩明霞,女,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上诉人韩明霞因行政监察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3行初2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已另案提起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韩明霞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没有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明霞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继发审 判 员 高同先代理审判员 明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雪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