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2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秦丽英与蒋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丽英,蒋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民初字第2493号原告秦丽英,女,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窦娜,女,太原市千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彧,女,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太原市。原告秦丽英与被告蒋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丽英的委托代理人窦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彧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丽英诉称,原、被告系邻居,被告因生意周转为由三次向原告借款600000元人民币,2013年11月借款300000元、2014年2月19日借款200000元、2014年3月19日借款100000元。被告将自己名下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奥林匹克花园4号楼1单元405号房屋抵押给原告作为担保(购房发票),现被告无力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0000元,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蒋彧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任何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关系。被告因生意周转为由三次向原告借款600000元人民币,2013年11月借款300000元、2014年2月19日借款200000元、2014年3月19日借款100000元。被告蒋彧以自己名下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奥林匹克花园4号楼1单元405号房屋抵押给原告作为担保(购房发票),但双方未在房地产管理中心办理房屋抵押手续,现被告无力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0000元。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据三份、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被告蒋彧的房屋买卖合同、原告提供的银行流水、转账凭证及原告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蒋彧向原告蒋彧借款后承诺了还款期限,现还款期限已过,被告蒋彧应当返还原告秦丽英借款600000元,故对原告秦丽英要求被告蒋彧偿还60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秦丽英借款6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蒋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建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