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02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赵小兵与娄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兵,娄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02民初874号原告:赵小兵,男,汉族,生于1974年6月5日。被告:娄雄,男,汉族,生于1996年12月1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小兵诉被告娄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小兵于2016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小兵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小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赵小兵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邱红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