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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6执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金亮与被执行人王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金亮,王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26执61-3号申请执行人吴金亮,男,汉族,河南省淮阳县人,现住庆阳市西峰区,农民。被执行人王海龙,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现住庆阳市西峰区,个体工商户。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金亮与被执行人王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6年3月11日对被执行人王海龙所有的甘MV03**号大众牌桑塔纳轿车和甘MC70**号长安牌小型面包车的车户采取了查封措施,查封之后,申请执行人吴金亮和被执行人王海龙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双方都同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吴金亮不再要求我院执行此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15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张鸿鹏审判员  郑克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