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5执1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江门市景隆橡塑有限公司与广东盛恒昌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景隆橡塑有限公司,广东盛恒昌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5执182-2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景隆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法定代表人李景汉,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广东盛恒昌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罗崇远。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景隆橡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盛恒昌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新法三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货款551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89元。现申请执行人已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广东盛恒昌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46×××70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毅明审 判 员 曾国亮代理审判员 陈晓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永胜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