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3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新生与被执行人张秋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新生,张秋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03执71号申请执行人周新生,男。被执行人张秋晓,女。申请执行人周新生,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耿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红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