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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执字第01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苏州伽典聚合材料有限公司与无锡盈通工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伽典聚合材料有限公司,无锡盈通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法执字第0123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伽典聚合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叶峰,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经国,该××职员。被执行人无锡盈通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学铮,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苏州伽典聚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伽典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盈通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法商初字第003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调解书盈通公司还应支付伽典公司借款、诉讼费用合计152565元。因盈通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伽典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盈通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觉履行,但盈通公司未自觉履行,本院按规定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及公积金管理系统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盈通公司相应存款信息;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得盈通公司名下苏B×××××车辆,本院依法予以轮候查封;经向房管部门查询,未查得房产信息。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伽典公司通报后,其表示不要求处置盈通公司名下苏B×××××车辆,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盈通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盈通公司向本院请求和解,经征得申请执行人伽典公司的同意,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协调,最终达成和解,并约定了履行方案,盈通公司已向伽典公司支付20000元,本案剩余执行款132565元分期履行中,执行费2188元未收取。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盈通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伽典公司不能有效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双方达成分期支付的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锡法商初字第003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盈通公司不按约定期限履行,且申请执行人伽典公司发现盈通公司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吕全兴执 行 员  卢凤生人民陪审员  杨天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华 强本案援引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调解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