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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9民初6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唐某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9民初6059号原告郑某某,女,汉族,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代理人葛泽锋,上海孙仁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国岿,上海孙仁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某,男,汉族,198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受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唐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唐某某自2010年3月至今一直居住上海市杨浦区江浦路XXX弄XXX号XXX室,故要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唐某某2010年3月至今一直居住上海市杨浦区江浦路XXX弄XXX号XXX室,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唐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