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3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47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自贡三和槟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自贡三和槟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执47号申请执行人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西段666号奥克斯财富广场3号楼1602号。负责人IVYWONG(王雁翎),该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自贡三和槟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长土镇洞桥村9组。法定代表人刘传利,职务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81号裁决,受理执行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自贡三和槟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有被执行人住所地在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执行的(2016)川03执47号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自贡三和槟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德才代理审判员  杨 超代理审判员  童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晓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