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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执字第33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宽维(福建)科技有限公司、林春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宽维(福建)科技有限公司,林春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3334-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33号601室,组织机构代码60913382-3。法定代表人杨肖杭,董事长被执行人宽维(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东经二路。法定代表人林春花,董事长。被执行人林春花,女,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申请执行人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宽维(福建)科技有限公司、林春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惠民初字第51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除已控制尚待变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51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傅泽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