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422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沈太生、谢培英与周小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太生,谢培英,周小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2民初223号原告沈太生,男。原告谢培英,女。委托代理人费锡浩,男,汉族,衡南县人,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小桥,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祝融路8号沐淋美郡16栋1、2楼。负责人陈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展明,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娄底市人,大学本科,公司员工,现住衡阳市蒸湘区红湘北路香格里拉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太生、谢培英诉被告周小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太生、谢培英以与被告周小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太生、谢培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太生、谢培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15元,减半收取1807元,由原告沈太生、谢培英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佳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