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4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戴锋与XXX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锋,XXX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04民初479号原告:戴锋。被告:XXX。原告戴锋诉被告X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锋诉称,原告自2014年经人介绍认识被告,被告揽活,原告进行工作,被告支付工资。2014年6月底,被告找原告到福建一处不锈钢厂工作,但至今仍欠原告工资230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此款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请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资2300元。原告戴锋提供了如下证据:1、欠条一份;2、录音光盘一份。被告XXX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答辩,亦未提供其他形式的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2014年6、7月份,原告戴锋到被告XXX所承揽的在福建的煤气炉工程工地从事电焊工工作,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按日工资180元计算,原告共计工作20多天。原告离开福建时,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代峰工资3000元(20天×150元/天),支700元,合计2300元,8月30日付,XXX。从原告提供的其与被告XXX的录音资料中显示,被告XXX称“我告诉你老戴,我就等着法院找我,你去年说起诉我,我就等着你起诉我。……我不接你电话,我就没有目的了?我不等你起诉我,何必这样。……谁不敢当,我说不给你来?我说不给你来?……你到明日,你让法院我给个地址直接把传票发这边来就行。……你再啰啰,你和我没签劳务合同,啥也不是。……我一点也不困难,我现在从布袋拿出钱来就能给你,就是不给你,不为啥,就是不给你”。被告XXX至今未按欠条约定的时间履行。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戴锋受雇于被告XXX,其提供劳务,被告XXX应当支付劳务报酬。虽然原告提供的欠条中注明的是“欠代峰工资”,但该份欠条为原告戴锋持有,且通过原告提供的其与被告XXX的通话录音中可以证实,被告XXX尚欠原告戴锋劳务报酬,故对原告戴锋要求被告XXX支付拖欠劳务报酬23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中,被告X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供相应答辩意见及证据,视为放弃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戴锋劳务报酬2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X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