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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3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威海喜沃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威海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喜沃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威海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1190号原告威海喜沃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九龙路45-7号。法定代表人刘华宁,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宪龙,山东新和(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上超,山东新和(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广州路46号。法定代表人高立香,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喜沃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威海市宝星涂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喜沃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202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丛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