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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易某与李某、赵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李某,赵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1096号原告易某。委托代理人陈冬杰,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烜,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某。被告赵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与被告李某、赵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自愿向我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易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302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4651元。。审判员  徐峰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员支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