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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执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陈雪琴与陈海山、陈干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雪琴,陈海山,陈干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执8号申请执行人陈雪琴。委托代理人姜建芳,律师。被执行人陈海山。被执行人陈干锋。申请执行人陈雪琴与被执行人陈海山、陈干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因双方当事人的户籍及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均在贵港市港南区管辖区范围内,为利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桂08执8号案由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栋梁审判员  卢 鹏审判员  吕德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傅舒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