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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民一初字第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爱云与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云,王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一初字第00582号原告陈爱云,女,196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霞,女,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陈爱云诉被告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照原告诉状中所填写被告送达地址,原告所提供被告的地址,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不能准确提供被告住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不符合受理条件,因已经受理,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长军审判员  王国平审判员  王文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艳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