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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3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王琳与重庆市康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琳,重庆市康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3816号原告王琳,女,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市康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医学院路9号3-1。法定代表人卢朝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琳与被告重庆市康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琳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琳负担。审判员  吴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