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3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王琳与重庆市康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琳,重庆市康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3816号原告王琳,女,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市康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医学院路9号3-1。法定代表人卢朝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琳与被告重庆市康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琳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琳负担。审判员 吴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