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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2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石守英诉高志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2民初824号原告石某被告高某原告石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石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提出撤回诉讼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石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史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