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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0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姚伦芳,段代华与重庆品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伦芳,段代华,重庆品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0民初739号原告姚伦芳,女,生于1979年11月2日,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段代华,男,生于1977年6月22日,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重庆品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南宾路22号。负责人冯文,该公司副经理。原告姚伦芳、段代华诉被告重庆品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谭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伦芳、段代华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伦芳、段代华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伦芳、段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6.00元,减半收取243.00元,由原告姚伦芳、段代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