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9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张晓康与栗星河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康,栗星河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9民初1056号原告张晓康,男,生于1993年9月25日,汉族,住永年县。被告栗星河,女,生于1990年11月9日,汉族,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康诉被告栗星河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17日原告张晓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栗星河价值143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栗星河价值143000元的财产或者冻结被告栗星河存款143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侯占国代理审判员 刘 莹代理审判员 李晓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小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