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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0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罗淑成与重庆品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淑成,重庆品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0民初781号原告罗淑成,男,生于1955年10月13日,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重庆品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南宾路22号。负责人冯文,该公司副经理。原告罗淑成诉被告重庆品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谭伟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淑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淑成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淑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00元,减半收取67.00元,由原告罗淑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