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6民初3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北京中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张苑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苑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3453号原告北京中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0号14层1404室。法定代表人:赖国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张苑琼,女.原告北京中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苑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04月05日受理后,原告辽宁德和顺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04月18日以被告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德和顺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辽宁德和顺物业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