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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3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丙杰与韩增贤、张金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丙杰,韩增贤,张金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3民初414号原告张丙杰,科员。被告韩增贤,农民。被告张金全,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丙杰与被告韩增贤、张金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丙杰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丙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丙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2元,减半收取376元,由原告张丙杰负担。审判员  王成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武文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