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3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丙杰与韩增贤、张金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丙杰,韩增贤,张金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3民初414号原告张丙杰,科员。被告韩增贤,农民。被告张金全,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丙杰与被告韩增贤、张金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丙杰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丙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丙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2元,减半收取376元,由原告张丙杰负担。审判员 王成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武文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