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民初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梦岐与仙居机械厂破产清算组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梦岐,仙居机械厂破产清算组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民初字第1272号原告:李梦岐。被告:仙居机械厂破产清算组。住所地:仙居县工艺品城炉兴村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李常青,系组长。委托代理人:何兴、吴陆平,系经信局干部。原告李梦岐为与被告仙居机械厂破产清算组(下简称清算组)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梦岐,被告清算组的委托代理人何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梦岐诉称:原告于1980年被招入仙居机械厂工作,直至2005年止。在仙居机械厂工作期间,原告从事有毒有害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原告从事的工作为有毒有害工种,退休时每年可按一年六个月计算工龄,但原仙居机械厂在原告退休时没有按该规定结算工龄。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为原告从事特殊工种(有毒有害)年限折算工龄。本院认为:确认特殊工种、按特殊工种折算工龄属于劳动管理部门的职责。从原告提交的2007年4月20日仙居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原仙居机械厂王小朗等51名退休职工特殊工种待遇问题的回复》中也明确了特殊工种待遇问题的解决途径。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梦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戴天华人民陪审员 吴济华人民陪审员 应舜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希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