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3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瑞仃、焦茹茹、焦栋烁、程欣、晋州市东里庄中心卫生院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瑞仃,焦茹茹,焦栋烁,程欣,晋州市东里庄中心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特4号申请人李瑞仃,系焦增谦之母。申请人焦茹茹,系焦增谦之女。申请人焦栋烁,系焦增谦之子。上述三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程欣,系焦增谦之妻,代理权限为进行司法确认全部程序。申请人程欣,系焦增谦之妻。申请人晋州市东里庄中心卫生院,住所地:晋州市东里庄村。法定代表人吕建刚,该院院长。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李瑞仃、焦茹茹、焦栋烁、程欣、晋州市东里庄中心卫生院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高江哲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焦增谦去世赔偿纠纷,于2016年4月1日经晋州市司法局民安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晋州市东里庄中心卫生院支付申请人李瑞仃、焦茹茹、焦栋烁、程欣困难补助共计140000元,先支付50000元,剩余90000元分两年支付清,分别于2017年1月30日前支付困难补助50000元;2018年1月30日前支取困难补助40000元。支款方式为申请人李瑞仃、焦茹茹、焦栋烁、程欣按照协议内容到申请人晋州市东里庄中心卫生院处经院长签字后支付。申请人晋州市东里庄中心卫生院若延迟付款,按每天万分之一的滞纳金给付申请人李瑞仃、焦茹茹、焦栋烁、程欣。达成协议后,若申请人晋州市东里庄中心卫生院按要求履行协议,申请人李瑞仃、焦茹茹、焦栋烁、程欣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追究申请人晋州市东里庄中心卫生院及有关人员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不得提出任何额外的要求。若申请人李瑞仃、焦茹茹、焦栋烁、程欣违反协议,申请人晋州市东里庄中心卫生院有权追回一切困难补助。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李瑞仃、焦茹茹、焦栋烁、程欣与申请人晋州市东里庄中心卫生院经晋州市司法局民安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江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翟 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