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2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与贾玉英、张春德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贾玉英,张春德,张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2229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58号。负责人:周宝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驰,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魏琳,该行员工。被告:贾玉英,女,汉族,1954年4月17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政贤巷**号1-3-3。(身份证号码:2101141954********)被告:张春德,男,汉族,1949年6月9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政贤巷**号1-3-3。(身份证号码:2101031949********)被告:张斌,男,汉族,1988年4月10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号2-1/2/1。(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与被告贾玉英、张春德、张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贾玉英、张春德名下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136-7号(1-3-2)的房产。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贾玉英、张春德名下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136-7号(1-3-2)的房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