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厦门市明泰兴进出口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厦门市明泰兴进出口有限公司,吴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财保39号申请人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30号第17层05、06、07、08单元及第18层。负责人何耀光,行长。委托代理人古黛,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雪,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厦门市明泰兴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嘉禾路386号东方财富广场802、803室。法定代表人吴红霞。被申请人吴红霞,女,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转来的《关于SHDF20160076号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争议案财产保全事宜函》【(2016)中国贸仲京(沪)字第002444号】。申请人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主张因与被申请人厦门市明泰兴进出口有限公司、吴红霞合同纠纷一案,已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为保证将来生效仲裁裁决的执行,请求查封、冻结或者扣押被申请人的财产,价值人民币13379185.41元。申请人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向本院出具担保函,自愿为上述保全申请提供保证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者扣押被申请人厦门市明泰兴进出口有限公司、吴红霞的财产,价值以人民币13379185.41元为限(财产线索详见保全申请书)。本案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江 伟审 判 员 周汉聪)代理审判员 陈 红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赵 婷 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