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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11民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河南顺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与王观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顺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王观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民初字第806号原告:河南顺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负责人:李大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景新,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观明,男,汉族,1970年7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顺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诉被告王观明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顺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5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志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焦志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