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钟丽芝与李昌满、朱妙娟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丽芝,李昌满,朱妙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3民初612号原告:钟丽芝。委托代理人:陈林明。被告:李昌满。被告:朱妙娟。原告钟丽芝为与被告李昌满、朱妙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共计148000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2月25日止,并支付2016年2月26日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为止的约定借款利息。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美琴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丽芝的委托代理人陈林明、被告朱妙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昌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2月26日,借款人张旺法向原告钟丽芝借款10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被告李昌满、朱妙娟自愿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提供保证担保。借款后,张旺法未归还本金也未支付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昌满、朱妙娟对借款人张旺法应偿付原告钟丽芝的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2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昌满、朱妙娟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美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童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