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02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刘辉与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辉,杨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2民初570号原告刘辉,男,1979年1月22日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被告杨涛,男,1967年3月23日生,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辉诉被告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杨涛银行存款60万元或相应等值财产,担保人刘振自愿以廊坊市常甫路35号钰海嘉苑小区13-1-502房产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杨涛(身份证号:)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相应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明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