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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2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刘辉与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辉,杨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2民初570号原告刘辉,男,1979年1月22日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被告杨涛,男,1967年3月23日生,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辉诉被告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杨涛银行存款60万元或相应等值财产,担保人刘振自愿以廊坊市常甫路35号钰海嘉苑小区13-1-502房产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杨涛(身份证号:)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相应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明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