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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民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张及朋与李金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及朋,李金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民初字第585号原告张及朋。委托代理人管省委,潍坊寒亭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金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及朋与被告李金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及朋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金波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及朋撤回对被告李金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及朋负担。审 判 长  王玉荣代理审判员  马晓敏人民陪审员  邵永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