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3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3民初599号原告马某某,住天祝县某某乡。被告马某甲,住天祝县某某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撤诉确系自愿,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二、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广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鲁旦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