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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3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3民初599号原告马某某,住天祝县某某乡。被告马某甲,住天祝县某某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撤诉确系自愿,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二、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广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鲁旦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