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6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有堂与康庆华、李风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有堂,康庆华,李风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6民初286号原告王有堂,男,1964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涉县。委托代理人刘姜波,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庆华,男,1968年1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涉县。被告李风琴,女,1968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涉县。原告王有堂与被告康庆华、李风琴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2015)涉民初字第01741号民事判决书,原告王有堂、被告康庆华、李风琴均不服,提起上诉。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邯市民二终字第01148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有堂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康庆华和李风琴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1日上午11时许,原告到自家地中(被告房后)平整土地,被告康庆华、李风琴夫妻二人上前阻拦,被告康庆华手持铁锹将原告背部、头部等处打伤,被告李风琴手持铁锹将原告的左腿打伤,造成原告人身损伤,至今伤痕累累,医治10天。事发后,龙虎派出所立案调查,涉县公安局对被告殴打原告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康庆华行政拘留7日处罚,但被告对原告的医治费等费用并未赔偿,原告只得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一、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066元,误工费800(80元×10天),护理费800元(80元×10天),伙食补助费500元(50元×10天),交通费40元(4元×10天),共计4206元。二、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了如下证据:1、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被告对原告打架事实发生的存在和打架事实发生后对被告康庆华的行政处罚;2、涉县西戌镇卫生院收据一份、东戌村第四卫生室门诊处方笺一份,证明原告因伤花费情况;3、交通费票据一张40元。二被告辩称,原告称住院医治10天与事实不符,二被告并未殴打原告,原告没有受伤住院治疗,且原告也没有伤情鉴定结论、县级医院住院病案、用药清单、诊断书、住院票据等证据,原告提供的西戌镇医院收据纯属造假,“西戌镇医院”不存在,而是“西戌镇中心卫生院”。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二被告的起诉。二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在质证过程中,二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异议,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是王有堂和康庆华互相殴打,受伤部位是王有堂头部,处方时间不对,现在根本没有西戌镇卫生院,原告没有住院治疗,根本不存在交通费。经审理查明,被告康庆华和李风琴系夫妻,2015年3月1日11时许,原告王有堂和被告康庆华及其妻子李风琴在涉县××马布村被告家房后的空地上发生纠纷,原告和被告康庆华手持铁锹发生互相殴打,造成被告李风琴头部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损失已另案处理。原告王有堂称自己受伤部位是左腿及双手腕部和拇指,只提供了西戌镇卫生院收据一份、东戌村第四卫生室门诊处方笺一份(上面没有公章),两份证据只写明原告花费2066元。2015年4月10日涉县公安局作出涉公(龙)行罚决字[2015]0140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康庆华处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处罚决定。原告为求得赔偿,于2015年8月11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当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被告之间因房后滴水问题发生纠纷互相殴打,造成原告受伤的事实,有涉县公安局涉公(龙)行罚决字[2015]01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依据,对以上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至于原告的受伤经济损失,因原告没有提供医疗诊断书、用药清单及住院病历等相关证据,只提供了西戌镇卫生院收据一份、东戌村第四卫生室门诊处方笺一份(上面没有公章),两份证据只写明原告花费2066元,不符合合法的医药费票据形式。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受伤情况及用药、治疗、医疗开支等具体情况,故原告对其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有堂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苗叶审 判 员 王金海人民陪审员 张富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江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