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民初字第3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张军与香河西联建材装饰城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民初字第3409号原告:张军,住安次区。被告:香河西联建材装饰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河开发区中国(香河)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一期5-6号。法定代表人:卓布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牟建国,经理。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与被告香河西联建材装饰城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意思的真实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0元,由��告张军负担。审判员 任玉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