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1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刘君申请执行王凤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君,王凤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1执396号申请执行人刘君,男,196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王凤和,男,193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刘君申请执行王凤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龙江民初字第19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君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2014)龙江民初字第19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凤和所有的位于龙江县龙江镇公园街5委(房产证号为QZ201xx**号)房屋过户到刘君名下。二、龙江县人民法院(2014)龙江民初字第19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言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