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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行终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安塞县沿河湾镇崖窑村崖窑村民小组、安塞县沿河湾镇方家河村方家河村民小组与安塞县水务局、安塞县人民政府、延安市水务局征占土地及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塞县沿河湾镇崖窑村崖窑村民小组,安塞县沿河湾镇方家河村方家河村民小组,安塞县水务局,安塞县人民政府,延安市水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行终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塞县沿河湾镇崖窑村崖窑村民小组。住所地:陕西省安塞县沿河湾镇崖窑村。负责人:刘克军,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康华军,男该村村民。委托代理人:令秀,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塞县沿河湾镇方家河村方家河村民小组。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县沿河湾镇方家河村。负责人:席德高,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席生俊,男,该村村民。委托代理人:孟春花,陕西一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塞县水务局。住所地:陕西省安塞县前街水利综合大楼。法定代表人:杨丰,该局局长。出庭负责人:王东,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海秀,陕西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塞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安塞县城一街道。法定代表人:杨宏兰,该县县长。出庭负责人:刘鹏程,该县副县长。委托代理人:刘慧芳,该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市水务局。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北关文化沟。法定代表人:张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雄富,延安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上诉人安塞县沿河湾镇崖窑村崖窑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崖窑村民小组)、安塞县沿河湾镇方家河村方家河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方家河村民小组)因诉被上诉人安塞县水务局、安塞县人民政府、延安市水务局违法征占土地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行初字第0002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水域位于安塞县沿河湾镇,原名为绣山大坝,现名为方家河水库。2011年4月因陕西省水工程勘察规划研究院作出的《陕西省安塞县方家河水库大坝安全综合评价报告》,认为方家河水库大坝存在比较严重的病险,判别为“三类坝”,2012年安塞县水务局对该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招标实施方案经向延安市水务局和陕西省水利厅请示批复后,故二原告所诉被告安塞县水务局在淤地坝上施工应为安塞县水务局对该水库实施的除险加固工程。对于被告安塞县水务局2014年8月28日向被告安塞县人民政府提交的《安塞县水务局关于方家河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征占土地赔偿情况的说明》,被告安塞县水务局曾提出利用该水库给沿河湾镇工业园区供水的方案,因双方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无法达成一致,该征收方案并未实施。对二原告合法权益并未产生实际影响。故对于二原告起诉三被告共同参与实施了非法征占原告土地行为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二原告请求赔偿土地损失,该损失不是本案所诉的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安塞县沿河湾镇崖窑村崖窑村民小组、安塞县沿河湾镇方家河村方家河村民小组的起诉。诉讼费50元不予收取。上诉人崖窑村民小组、方家河村民小组上诉称:安塞县水务局加固水库的行为及《安塞县水务局关于方家河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征占土地赔偿情况的说明》,导致上诉人土地被永久埋没在水面下,侵犯了上诉人权益。一审裁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驳回上诉人起诉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重新审理本案。被上诉人安塞县水务局答辩称:除险加固工程实施后上诉人的土地并未发生任何变化,不存在侵占土地的事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维持一审裁定。被上诉人安塞县人民政府答辩称:实施除险加固水库工程的行为,没有侵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安塞县水务局提出过将水库征为国有的方案,也做了前期部分准备工作,包括作出《安塞县水务局关于方家河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征占土地赔偿情况的说明》,但最终未实施该行政行为。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被上诉人延安市水务局答辩意见与安塞县水务局答辩意见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诉称被上诉人对绣山大坝进行除险加固的行为就是征占土地的行为,该行为导致淤地坝无法实现淤地用途,造成上诉人将来可能形成的淤地无法形成,故起诉要求确认征占土地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经审查,安塞县水务局经排查鉴定,认为绣山大坝存在比较严重的病险,于2012年将除险加固工程招标实施方案报延安市水务局和陕西省水利厅批复后,实施了除险加固工程,并将绣山大坝改名为方家河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实施前后,坝体所占土地面积未发生变化、坝体及泄洪道未作改变、淤地坝的性质和功能亦未发生变化,故除险加固行为对上诉人的合法土地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上诉人称除险加固行为侵占其土地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上诉人称《安塞县水务局关于方家河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征占土地赔偿情况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能证明被上诉人实施了征占土地行为。经审查,上述《说明》是安塞县水务局曾经提出利用方家河水库给沿河湾镇工业园区供水的方案,该方案没有实施,属没有成立的行政行为,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上诉人以《说明》为依据主张被上诉人实施了侵占土地行为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亦不能成立。综上,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京玺代理审判员  马 燕代理审判员  张慧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铁梦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