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执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四川锦程物业公司申请执行刘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锦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67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锦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洪志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芳,女,汉族,生于1982年8月23日,现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四川锦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796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刘芳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家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