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6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6民初597号原告张某某,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会东县。被告罗某某,女,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小学文化,住四川省会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鹏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宗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