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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三初字第00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原告董振涛诉被告海城市济远农机销售服务中心、沈阳锦农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振涛,海城市济远农机销售服务中心,沈阳锦农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三初字第00724号原告:董振涛,男。诉讼代理人:于晓敏,辽宁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城市济远农机销售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刘明忠,职务,经理。诉讼代理人:宋彦轮,辽宁一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锦农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元松,职务,董事长。诉讼代理人:刘伟,该单位职员。原告董振涛诉被告海城市济远农机销售服务中心、沈阳锦农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振涛因与被告海城市济远农机销售服务中心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海城市济远农机销售服务中心、沈阳锦农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振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振涛撤回对被告海城市济远农机销售服务中心、沈阳锦农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8.00元,减半收取779.00元,由原告董振涛承担。审 判 长  赵 威人民陪审员  崔广月人民陪审员  王莹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初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