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6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袁平荣与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平荣,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刘付恒,李文静,深圳市恒邦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粤03民终66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平荣,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宣汉县庆云乡鞍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朱福寿,董事长。原审被告:刘付恒,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现羁押于盐田区看守所。原审被告:李文静,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化州市。原审被告:深圳市恒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东海道侧东海丽景花园*栋A-23G。法定代表人:刘付恒。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盐法民二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袁平荣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袁平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