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3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许书栋与艾明刚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书栋,艾明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3341号原告:许书栋。委托代理人:钱雪梅,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艾明刚,德州市德城区新华办事处职工。原告许书栋与被告艾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智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书栋及其委托代理人钱雪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艾明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书栋诉称,2014年7月至10月间,被告艾明刚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90万元,约定月息2分,按月付息。开始被告还能如期支付利息,但自2015年1月起,被告未能按时付息,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及拖欠的利息,但被告至今仍未偿还。特此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0万元,并从2015年3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被告艾明刚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9日,被告艾明刚向原告借款40万元,原告通过其工商银行账户62×××65向被告工商银行账户62×××92转款30万元;同日,原告从其建行账户62×××86取款10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一张借款条:“向许书栋借款肆拾万元整(400000元)。月息2%,按月付息。借款人:艾明刚2014.7.9”。2014年7月28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0万元,原告仍通过其工商银行账户向被告工商银行账户转款20万元。同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一张借款条:“向许书栋借款贰拾万元整。借款人:艾明刚2014.7.28”。2014年10月20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30万元。原告还是通过其工商银行账户给被告工商银行账户转款30万元。同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一张借款条:“向许书栋借款叁拾万元整(300000元)。借款人:艾明刚2014年10月20日”。被告借款后,于2014年8月9日、28日先后通过其工商银行账户62×××92向原告的工商银行账户62×××65转款8000元、4000元;于2014年9月9日、28日给原告转款8000元、4000元;于2014年10月11日、28日给原告转款8000元、4000元;于2014年11月10日、21日、28日先后给原告转款7000元、6000元、1000元、4000元;于2014年12月9日、21日、28日先后给原告转款8000元、6000元、4000元;于2015年1月10日、20日、29日先后给原告转款8000元、6000元、4000元;于2015年2月18日给原告转款8000元;于2015年3月19日给原告转款5000元。原告主张被告对每笔借款分别于每月的借款对应日通过其工商银行账户向原告的工商银行账户转款支付的是按借款本金的2%计算的利息,但2015年2、3月份,被告共支付利息13000元,不足借款本金90万元按2%计算的一个月的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从2015年3月份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条3张、工商银行转账汇款查询单3张、建设银行活期账户(个人2014年)明细、工商银行账户存取款明细6张和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款条、工商银行转账汇款查询单、建设银行活期账户(个人2014年)明细、工商银行账户存取款明细均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具有客观性和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据此可认定被告曾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90万元,并均按约定的月利率2%按月支付利息至2015年1月。从2015年2月开始,被告没有按约定足额付息,至今也没有将借款本金偿还给原告,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证据确凿、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保护。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艾明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万元,并从2015年3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案件受理费6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00元,原告负担5000元,被告负担6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智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郁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