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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终3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山西微路况科技有限公司诉百胜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终33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微路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XX街XX号XX广场XX座XX室。法定代表人张莉,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百胜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室。法定代表人朱宗毅,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百胜(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号XX中心XX座XX楼XX单元。法定代表人朱宗毅,董事长。上诉人山西微路况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百胜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百胜(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2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山西微路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山西微路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山西微路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25元,由上诉人山西微路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严耿斌审判员  刘 雯审判员  季伟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雯晴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