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83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李健超等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超,潘云龙,冷坤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83刑初15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健超(绰号炮驴子),男,1990年5月2日出生于吉林省松原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现住德惠市和平小区。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5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吸毒,于2012年6月被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5年10月31日被拘留,于2015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潘云龙,男,1988年5月2日出生于吉林省德惠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德惠市建设街城西委*组。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5年10月19日被德惠市公安局上网通缉,同年10月20日被重庆市渝北区公安分局抓获并被执行刑事拘留,10月29日由德惠市公安局解回;于2015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冷坤,男,1995年6月23日出生于吉林省德惠市,汉族,中专文化,德惠市天台镇卫生院职工,住德惠市天台镇街道东汪家屯*组。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5年10月19日被德惠市公安局上网通缉,同年11月13日被沈阳铁路公安局抓获并被执行刑事拘留,11月17日由德惠市公安局解回;于2015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检刑诉(2016)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健超、潘云龙、冷坤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雪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健超、潘云龙、冷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9日18时许,被告人李健超、潘云龙、冷坤在孙小天(另案处理)纠集下,伙同彭帅、杨航、吉祥、刘玉香、刘大伟(以上五人均另案处理)携带棍棒、钢管、扎枪等凶器窜至德惠市金色摇篮幼儿园,在二楼室内将王学义、刘传生、董树仁、王百全等人殴打,经鉴定,王百全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同时将王学义佩戴的手表及屋内物品损坏。经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11651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健超、潘云龙、冷坤无故殴打他人,任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健超、潘云龙、冷坤无辩解。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8月9日18时许,被告人李健超、潘云龙、冷坤在孙小天纠集下,伙同彭帅、杨航、吉祥、刘玉香、刘大伟携带棍棒、钢管、扎枪等凶器窜至德惠市金色摇篮幼儿园,在二楼室内,孙小天、李健超、潘云龙、冷坤等人将被害人王学义、刘传生、董树仁、王百全等人殴打,经鉴定,王百全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孙小天将王学义佩戴的手表损坏。经鉴定:手表损失价值人民币11000元及屋内物品损失价值人民币651元。被告人冷坤家属赔偿刘传生、王百全经济损失2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健超、潘云龙、冷坤符合本案刑事主体年龄。(2)到案经过,被告人潘云龙于2015年10月20日被重庆市渝北区公安分局抓获;被告人冷坤于2015年11月13日被沈阳铁路公安局抓获。被告人李健超于2015年10月31日到德惠市公安局预审大队接受询问,而后治安大队在公安局内将其抓获。(3)临时羁押证明,证实被告人潘云龙于2015年10月20日至2015年10月29日在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临时羁押。(4)临时羁押证明,被告人冷坤,于2015年11月13日至2015年11月17日在吉林市看守所临时羁押。(5)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健超于2008年5月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6)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于2012年6月7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证人证言(1)证人刘大伟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我和杨航在一起时,杨航接到一个电话,说是去给“炮驴子”办事去。我们先到“炮驴子”家,“炮驴子”准备了棒球棒等作案工具,之后去接一个不认识的男人。最后一起到满客隆后院下车,我们每人拿了一件东西,我拿的是扎枪,就上了一个二楼。他们就去左侧的屋子,“炮驴子”让我在中间的屋子看着楼梯,不让对方跑。这时有两个女的和一个男的从左侧屋子出来到右边的屋子呆着。“炮驴子”、冷坤、彭帅、杨航、吉祥,还有一个不认识的男的都上左边的屋子了,他们进屋就打起来了。打的过程中,彭帅和冷坤出来到右边屋子里把那个男的拽出来并打了那个男的两下,并拽到左边的屋子里。然后彭帅告诉我说别让那两个女的跑了。后来跑了一个女的,我们就全走了。当时刘玉香拿的是棒球棒,其他人拿棒球棒或者钢管。我负责看楼梯口防止对方逃跑,除了我,剩下的人都动手了。(2)证人王金辉的证言,证实其系李健超的妻子,听李健超说有一个叫老黑的欠孙小天的钱,孙小天打了老黑几拳,李健超把老黑边上的一个男的打了几拳,孙小天说打错了,说那人是三哥。具体情况就不清楚了。(3)证人李正芳的证言,案发当日我与王百全一起去金色幼儿园找吕丹聊天。在准备要走时,从楼下上来十来个人,都拿着棒球棒、铁管、刀具,他们把我、王百全、吕丹赶到右边的一个屋子,在这个过程中我看到他们都去到左边的屋子。我听到左边屋子有砸东西的声音。一直有人在门外晃悠,让我们坐着不许打电话。王百全被拽到左边的屋子。后来这伙人下楼了,我到左边屋子后看到王百全受伤了,屋里东西也都被砸了。(4)证人吕丹的证言,我租赁王学义的房子,准备和刘传生、王百全等朋友开办幼儿园。2015年8月9日,我和刘传生、王百全、李正芳、王学义、“董三”在幼儿园二楼唠嗑。当时我跟李正芳在楼梯右侧房间听见有人上楼、骂人的声音。我就到左侧屋子,看到有三四个陌生男子在屋里站着,这时又上来六七个男的,手里都拿着铁棒、木棒等。我就回我那屋,其中一个男的跟过来,并威胁不让我们动。王百全从那个屋子出来往我这屋子走,被看着我们的男人和另一个人边打边拽回那个屋子。我趁机从二楼厨房的后面跑了。(5)证人刘玉香的证言,我在2015年8月9日在德惠市七道街金色幼儿园二楼左侧一个房间参与打仗了,有我、孙小天、李健超、吉祥、冷坤、杨航、刘大伟、潘云龙、彭帅。是李健超找我们帮孙小天办事。李健超准备的棒球棒、扎枪、铁棍,然后找到孙小天,一起去的七道街金色摇篮幼儿园的二楼。孙小天进屋就踹了一脚麻将机,上面的杯子掉到地上碎了。孙小天拿铁棍打躺在床上的一名戴眼镜的男子,把他手表打碎了。李健超拿棒球棒打站在屋里的另一个男子,潘云龙也用拳头打那个男人,我当时也想拿棒球棒去打那名男子,但没打到。孙小天说别打了,那是你们三哥,和他没关系。有一个男的说跟他没有关系,从左侧屋里出来到右侧屋里,后来又被刘大伟和杨航把他拽回来了。孙小天在屋里又拿把扎枪,边比划边骂人。这时有人说,有一个女的跑了,我们就叫孙小天一起离开了。打仗时,还有吉祥用棒球棒砸屋里的麻将机,再没有注意其他人的行为。朋友们都叫我小春。3.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王学义的陈述,证实2015年8月9日晚6点左右,在德惠市七道街金色摇篮幼儿园二楼,孙小天带领八九个人莫名持械殴打,并将其佩戴的购买价格为69000元的手表砸坏的事实。(2)被害人刘传生的陈述,证实2015年8月9日晚6点左右,在德惠市七道街金色摇篮幼儿园二楼,来了十个左右的持械的年轻人,不知道什么原因,进屋就开始砸东西,并对其本人以及王百全、王学义、董树仁进行殴打、辱骂,几人均有不同程度受伤。(3)被害人董树仁的陈述,证实2015年8月9日晚6点左右,在德惠市七道街金色摇篮幼儿园二楼,来了十个人左右的持械的年轻人,不知道什么原因对其本人以及王百全、王学义、董树仁进行殴打,其左肩部被打肿,还有个小口。(4)被害人于春艳的陈述,证实其系金色幼儿园的房主,被砸坏的麻将机、茶具等物品损失价值大约为人民币7800元。(5)被害人王百全的陈述,证实其与李芳(李正芳)到朋友刘传生租的尚未开业的金色摇篮幼儿园,被十个左右的年轻人莫名持械殴打,致使右侧肩部及下巴青肿;王老黑胳膊被打出血,屋内麻将机等物品被砸坏的事实。4.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李健超的供述:2015年8月9日下午3点多,孙小天给我打电话说领我去办点事。当时潘云龙就在我家,我给吉祥打电话让他找几个人出去办点事。然后我又给冷坤打的电话。大约20分钟左右,吉祥带着冷坤、彭帅、刘玉香、杨航、大伟上我家来了。我从家和刷车行拿的棒球棒、扎枪和钢管,然后找到孙小天。先跟孙小天去熨衣服,然后孙小天领着我们来到金色摇篮幼儿园。我、冷坤、潘云龙都空手。孙小天拿一根钢管,大伟拿两根钢管,杨航拿两根棒球棒,刘玉香拿一根棒球棒,彭帅拿了一根钢管,吉祥拿一根棒球棒。上到幼儿园二楼左边屋子,看见王老黑(王学义)在床上躺着,有三个男子在旁边站着,屋里两台麻将机。孙小天进屋一边骂人一边砸了麻将机和上面的东西。之后打了王老黑,把他手表和手机打掉地上了。有个叫董三的男子要走,我就上前打了他几下。一起来的这些人都上前打董三。孙小天过来拦着,说这是自家三哥,别打。孙小天让打屋子里的另一个男人,一起来的这些人就对这个人拳打脚踢,我没动手。孙小天还打了一个叫百全的男人,我也扇了他几下。然后孙小天拿着扎枪对王老黑说,你信不信我扎死你。这时杨航说有一个女的走了。我就拉着孙小天从幼儿园后门走出去了,碰见孙小天的妻子苏丽丽,我们一帮人就打车走了。我让杨航把棒球棒、扎枪、钢管放回刷车行。大家都管我叫“炮驴子”。(2)被告人潘云龙的供述,证实2015年8月9日下午2点多,我在“炮驴子”(李健超)家吃完饭,“炮驴子”接到孙小天的电话后,分别给吉祥和“小春”分别打了电话,让他俩跟他出去办事,并让吉祥叫几个人一起出去办事。之后“小春”和吉祥领着四个不认识的男子到“炮驴子”家。“炮驴子”准备的棒球棒、扎枪和钢管。之后,我们与孙小天一起来到七道街的一个幼儿园,上了二楼左侧的房间。屋里有四个男人,后来才知道其中在床上躺着的一个戴眼镜的叫王老黑(王学义)。孙小天进屋踹了屋里两台麻将机各一脚,他骂了王老黑后,从一个人手里拿过一根钢管,先是踹了王老黑一脚,然后拿钢管打他,王老黑用左手挡着,将他的手表砸到地上。王老黑要打电话,孙小天又用钢管把手机也砸到地上。跟王老黑一起的一名胖子躲到另一个屋了,我们一起来的人跟着出去看着他。我们发现二楼有后门,孙小天以为有人跑出去了,就喊了一句“给我打”。屋里的人除了我,都动手打王老黑以外的另二个人,打了能有半分钟左右,孙小天又把刚才出去的胖男子喊回来,扇了他四五个嘴巴子,一边扇一边说:“你欠我多少钱你知不知道?”胖男子没吱声。然后“炮驴子”、吉祥还有一个我们一起来的人对胖男人拳打脚踢。不知道谁说有人报警了,我们就赶紧下楼,从后门出去了。5.法医鉴定报告,证实王百全的下额部及右肩部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6.德惠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寻衅滋事一案中被砸坏手表及麻将机、茶壶等物品价值人民币为11651元。7.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被告人李健超、潘云龙、冷坤伙同他人参与寻衅滋事一案,以及被害人被殴打致外伤、屋内物品被砸坏等情况。8.讯问光盘。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健超、潘云龙、冷坤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健超、潘云龙、冷坤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冷坤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王学义、王百全、刘传生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一)、(三)项、【寻衅滋事罪】、第二十五条一款、【共同犯罪】、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健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0月31日起至2018年10月30日止。)二、被告人潘云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4月19日止。)三、被告人冷坤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1月13日起至2016年11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贾晓秋代理审判员  黄丽艳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