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5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朱秀与李明丽、王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秀,李明丽,王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5民初379号原告:朱秀,住白山市。被告:李明丽,住白山市。被告:王越(李明丽),女,住白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秀诉被告李明丽、王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秀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秀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朱秀负担。审判员 姜连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