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5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改枝与郑州大华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改枝,郑州大华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526-2号原告张改枝,女,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胜利,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飞,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大华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柏树刘。法定代表人李全跃,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改枝诉被告郑州大华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改枝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改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3元,减半收取为3301.5元,财产保全费49.5元,共计3351元,由原告张改枝负担。审判长 潘龙峰审判员 许俊峰审判员 徐亚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