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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01民初1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乌兰浩特市农村信用联社与矫洪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兰浩特市农村信用联社,矫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2201民初1121号原告乌兰浩特市农村信用联社,住所地乌兰浩特市都林西街***号。法定代表人汪润武,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庆军,内蒙古鼎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矫洪涛,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兴安盟体育中学教师,现住乌兰浩特市。原告乌兰浩特市农村信用联社诉被告矫洪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耀坤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乌兰浩特市农村信用联社的委托代理人吴庆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矫洪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乌兰浩特市农村信用联社诉称,2014年2月8日,原告与王永昌签订了借款合同,王永昌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被告矫洪涛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矫洪涛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期内利息5557.50元(月利率9.5‰);要求被告给付截止至2015年12月10日的逾期利息8524.50元(逾期利率14.25‰),并自2015年12月10日起,按照月利率14.25‰给付原告50000.00元的逾期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被告矫洪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8日,乌兰浩特市农村信用联社与王永昌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向王永昌发放贷款50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2月8日至215年1月30日,并约定借款按照月利率9.5‰计息,如逾期还款,按照日利率万分之四点七五计收逾期利息(折算成月利率为14.25‰)。该笔借款由被告矫洪涛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两年。该笔借款逾期未还。原告催讨未果,故起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乌兰浩特市农村信用联社提供的借款合同一份、借据一枚、担保借款申请书一份及原告乌兰浩特市农村信用联社的当庭陈述在卷为证。经本院对证据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乌兰浩特市农村信用联社与王永昌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合法有效。现原告按约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债务人王永昌亦应按约定的期限及利率偿还本金和利息。在王永昌未能清偿上述债务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矫洪涛承担相应保证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要求被告矫洪涛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期内利息5557.50元的并要求继续给付逾期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的逾期利息8524.50元,其计息结果有误,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4.25‰,自2015年1月30日计息至2015年12月10日的利息为7457.50元,对原告超出计息标准的部分利息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矫洪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乌兰浩特市农村信用联社借款本金50000.00元、期内利息5557.50元、逾期利息7457.50元,共计63015.00元;并自2015年12月10日起,按照月利率14.25‰给付原告50000.00元的逾期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1.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矫洪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方的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黄耀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小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