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3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东阳市横店夏源五金配件厂与安徽万事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横店夏源五金配件厂,安徽万事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3672号原告:东阳市横店夏源五金配件厂。投资人:杜满堂。被告:安徽万事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正斌。原告东阳市横店夏源五金配件厂与被告安徽万事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贷款79296元及逾期利息损失(自2015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货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货款部分的诉讼请求变更为59296元。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月份至8月份期间,被告向原告购买盆架。2015年9月9日,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79296元。同日,胡正斌向原告出具付款承诺,承诺于2015年9月底付2万元,于2015年10月底付清余款。此后,被告于2016年2月4日向原告支付货款2万元,其余货款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万事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东阳市横店夏源五金配件厂货款5929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5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2元(已减半),由被告安徽万事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剑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安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