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2071执2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颜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颜荣,中山市华亮灯饰有限公司,肖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2071执2048号申请执行人: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801商铺。法定代表人:李思聪,董事长。被执行人:颜荣,女,汉族,1980年10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翠景花园翠景湾16幢1101,公民身份号码421083198010092145被执行人:中山市华亮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海洲东岸北路261号A1一层二层。法定代表人:肖进。被执行人:肖进,男,苗族,1975年11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翠景花园翠景湾16幢1101,公民身份号码43262719751125227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肖进、颜荣、中山市华亮灯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或冻结被执行人中山市华亮灯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33765.22元(详见协助扣划或冻结存款通知书)。二、如扣划或冻结存款不足额,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肖进、颜荣、中山市华亮灯饰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以下财产:(一)查封被执行人肖进所有的位于中山市西区翠景花园翠景湾16幢1101房(复式)的房地产[土地证号:国(2013)20002**;房产证号:01130028**];(二)查封被执行人颜荣所有的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祥云路2号逸翠华庭2期6幢27卡的房地产[土地证号:国(2010)易1560**;房产证号:02100917**]。(三)查封、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颜荣名下的号牌为粤T×S7873、粤TZS9**小汽车各一辆;(四)查封、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肖进名下的号牌为粤TT88**、粤TPH0**、粤TPH0**、粤TXU3**、粤TFC4**小汽车各一辆。(五)查封、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中山市华亮灯饰有限公司名下的号牌为粤T29C**、粤THL8**、粤THL7**小汽车;查封期间,上述被查封之财产不得转移、出租、出售、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申请,造成冻结、查封、扣押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责令被执行人在财产查封、扣押后十天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本院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上述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锡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卓登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