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刑更1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戴明林犯绑架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刑更1722号罪犯戴明林,男,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娄底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6日作出(2005)云刑初字第9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明林犯绑架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时责令被告人戴明林等二人退赔被害人龚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9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戴明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4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1年8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4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戴明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戴明林系累犯、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且属数罪并罚中除最高刑期之罪外还有一罪刑期在五年以上的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1月16日至2016年1月1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4次;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6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记功)。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赔款人民币39000元已执行50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戴明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累犯、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且属数罪并罚中除最高刑期之罪外还有一罪刑期在五年以上的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戴明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功庆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范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