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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17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程秀芳与翟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秀芳,翟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775-1号申请执行人:程秀芳。被执行人:翟刚。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责人:刘长森,该公司经理。程秀芳申请执行翟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61342.29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已履行完毕,现因被执行人翟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执字第017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提供证据,可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林代理审判员 赵 宏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乔印同 来自